以下是2016年9月起实施的6条海关新规,外贸进出口企业值得注意。
1、 《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9月起正式实施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修订发布了《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从今年9月1日起,对出口企业施行差异化管理和服务措施。新办法对出口企业的分类认定标准进一步细化及明确了,通过纳税信用级别、税收遵从、净资产等一条条“硬杠杠”标准,将出口退(免)税企业分为四类。该新办法中还规定,出口企业管理类别评定工作每年一次,应于企业纳税信用级别评价结果确定后一个月内完成。
——《关于发布修订后的<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6号 )
2、 全国海关9月起正式推广汇总征税核批作业无纸化
“汇总征税”是海关开展集约化征税的一种新型征税模式,自2016年9月1日起,企业可通过中国电子口岸主页向注册地直属海关关税智能部门申请开通汇总征税和申请变更备案材料。仅通过网上操作,企业即可完成汇总征税申请、资格评估结果查询、备案资料变更、接收《取消汇总征税作业模式告知书》等业务,让企业拥有更为便捷的操作方式。
——《海关总署关于推广汇总征税核批无纸化作业工作的通知》(署税函[2016]374号)
3、 9月起扩大内线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试点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发布通知,扩大区内销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试点,并将自2016年9月1日起执行。此次试点,内销选择性征收关税扩大到天津、上海、福建、广东4个自贸试验区所在省(市)的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区、保税物流园区除外),以及河南新郑综合保税区、湖北武汉出口加工区、重庆西永综合保税区、四川成都高新综合保税区和陕西西安出口加工区5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内销选择性征税关税政策试点的通知》(财关税[2016]40号)
4、 9月起加工贸易审批后手(账)册填制方式变更
根据《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15]45号》,自2016年9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取消商务主管部门加工贸易业务审批。鉴于海关信息化系统调整需要一定时限,在海关信息化系统调整完毕前的过渡期内,企业(含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在办理加工贸易手(账)册备案(变更)、内销、转结等手续时,需要在预录入端填报商务主管部门“批准证编号”的栏目,统一填报“1111”。
——《关于明确取消商务主管部门加工贸易审批后手(账)册填制方式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46号)
5、 商务主管部门9月起取消加工贸易合同审批
为落实国务院行政审批改革总体不熟和促进加工贸易创新发展,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公告,自9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取消商务主管部门对加工贸易合同审批和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或制成品转内销审批,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机制。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45号
6、 黄埔老港海关9月起全面使用电子委托报关。
为了推动国家诚信体系建设,提升通关作业无纸化改革成效,同时进一步便利和规范代理报关行为,有效防范伪造报关委托书以及假借其他收发货人名义办理海关手续等风险,根据《海关法》及海关总署2014年第25号、第69号公告的有关规定,黄埔老港海关将于2016年9月1日起在隶属老港海关全面使用电子《代理报关委托书、委托报关协议》系统。
——黄埔海关关于在老港海关试点电子代理报关委托书有关事宜的通告